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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13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工会委员会经费(以下简称: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确保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到年度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和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三条 工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收入。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学校在编工会会员每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0.5%×实际在校工作月缴纳会费,当年新进教职工会员按起薪当月的基本工资的0.5%×实际在校工作月缴纳会费,其它会员的会费参照执行。

2.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体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3.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4.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5.其他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经费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所有审批必须是审批人亲笔签名,不能代签,也不能以印章代替签名。

工会经费审批人为学校工会主席,授权学校工会常务副主席作为工会经费的审批人。

为了支持部门工会在部门内开展工会活动,按一定比例划转一定的工会经费交由部门工会掌握使用,部门工会经费审批人为各部门工会主席和校工会副主席

工会经费开支实行逐级审批原则,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工会经费20万元及以下开支,由工会常务副主席负责审批。

2.工会经费2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工会主席负责审批。

3.部门工会经费1万元以下的开支,由部门工会主席负责审批;部门工会经费1万元以上的开支,由部门工会主席、校工会副主席同时负责审批。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会员的集体福利、集体活动、职工疗休养、事业支出、宣传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家庭困难补助,以及工会干部培训学习、工会工作评优表彰奖励、工会行政费及“其他活动支出”等。

部门工会经费,在工会费用开支用途的范围内,可侧重于本部门开展集体活动(春秋游,文体活动,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购置文体活动器材及教职工小家日常活动用品,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和家庭困难、会员退休离岗慰问等。

第七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

过节类项目指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第八条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40%,或控制在学校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学校工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每年的慰问次数。各部门工会可参照上述要求对本单位会员另外开展节日慰问,慰问节日一般不应与学校工会慰问节日重合,节日慰问品购买金额比例不得超过部门工会本年度核拨经费总额的40%

第九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慰问标准为人均每年不超过400元。

   第十条 工会会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参照省总工会《广东省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保障范围规定的重疾),学校工会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慰问金。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会员,住院治疗的学校工会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慰问金,不住院治疗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慰问金。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在职去世时,学校工会给予家属3000元的慰问金。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会员生病住院,部门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结婚、生育、住院不超过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其中住院慰问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工会会员退休离岗,部门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可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分为600元和1000元两个档次。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已发放慰问金的项目,部门工会不再重复支出慰问金,可依据本部门工会的经费情况购买少量的慰问品组织探望或以其他形式开展慰问。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发放的慰问金审批条件和发放标准遵循上级工会的文件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工作和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劳动保护工作发生的支出;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参加互助保障的开支。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的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专家评审及培训费按照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 对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第十九条 部门工会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也可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组织外出集体活动的需按《广东工业大学大型活动和外出集体活动管理办法》进行报备。

部门工会组织的上述活动所涉及的经费总额不超过当年核拨经费的30%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校内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其中每项赛事所涉及的服装购置费人均一般不超过500元(按报名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人数计算),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校外举办的文体活动,可根据需要每年购置一次。

第二十一条 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要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学校工会举办教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集体项目的一般奖励前八名:趣味运动会、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的奖励设置20OO元、1800元、1600元、1400元、1300元、1200元、1100元、1000元;集体小项、个人单项比赛奖励前八名:集体小项奖金100-600/队;个人单项奖金100-300/人。举办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人。

各部门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学校工会组织会员参加校外比赛的,在同一赛事完成后获得前八名的(按参与最终名次计),参照校内教职工文体活动比赛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会员的春节职工联欢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文体活动做法,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第二十三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费用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举办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工作人员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开展建家活动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教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般每人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该类竞赛支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学校实际设立相应的经费项目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以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等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开支,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可用于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资本性支出;用于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经上级批准,学校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2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试行)是按照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所制定,涉及的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执行中不得突破。管理办法(试行)中各部门工会参照执行的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均从本部门工会当年核拨的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参照学校财务报销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完善发放手续。涉及慰问金、奖励金、困难补助、误餐补助、劳务费等现金发放的需制表由本人实名签收,表格栏目应包含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签名(采用转账至个人账户则无需签名);涉及慰问品、奖励品等物品发放的需制表实名签收。组织各赛事活动或外出活动的,需附活动方案、经费预算、参加人员签到表、竞赛奖励名单等,可按规定领取误餐补助。上述材料均作为财务入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由广东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自2019624日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工业大学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