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 广东省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广东 省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 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 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 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 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 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起团结引 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 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推进知识型、 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第六条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 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团结动员广大女职 工为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 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建功立业。
第七条 落实广东省总工会“四最”“四让”工作要求,依 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 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 斗争。
第八条 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 职工依法依规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 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 动争议的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 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职工的 帮扶救助。
第九条 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围绕尊老爱幼、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内容,推广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推动职工和谐家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 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推动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发 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开展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五一巾帼奖等先进女职工集体和个人的推荐选树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 职工工作。在有关方面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积极 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加强女职工工作政策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总结 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努力打造维权型、服务型、创新型女职工组 织。
第十三条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妇女组织的友好交 流活动,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 国统一作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建立(或换届)、同时报批。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工会基层委员会有 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 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 的产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负责女 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自 贸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工会和中、小企事业单位、机 关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也可以设立办公室(女职工部)。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召开 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 上产生。注重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 作者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中的比例。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可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 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 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若干人组成。县和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 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 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派员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已建立工会 组织而未组建女职工委员会的,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派员指 导组建。
第二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 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接 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 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 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 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女职工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中层正职待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一名 女性成员,市级以上产业(系统、直属企业)、乡镇(街道)、工 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 创业园等企业和职工集中园区)工会领导班子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女 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女职工委员会专职女 职工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单位女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 体由单位工会和单位行政协商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 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女职工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女职工 工作干部队伍。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 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 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 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 活动,反映基层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落实委 员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 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 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热爱女职工工作、深 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 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 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 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每 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 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 规范化建设,增强女职工组织的活力,更好地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 提供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 算。地方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给予的 经费补助和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 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广东省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 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广东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 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