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处理教职工的申诉,促进学校各级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和《广东工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教职工申诉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四条  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依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滥用申诉权。

第五条 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申诉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诉委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工会常务副主席、学校法律顾问、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学校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申诉人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其他教师代表等1115人组成,申诉委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其中职能部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成员总数的半数,其他教师代表在学校教代会代表中随机抽取。必要时,申诉委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有权对申诉委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申诉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申诉工作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申诉工作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诉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组织审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五)办理申诉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上述人事处理不服的,可向原处理部门(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委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申诉委已经作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三)其它不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

第四章  申诉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申诉委提出申诉,应在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三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同时提交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出生年月、工号、部门(单位)及岗位、政治面貌、电话、电子邮箱、现住家庭住址等;

(二)原处理部门(单位)名称;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提交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办法对申诉当事人资格、申诉事项、申诉时间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同时告知原处理部门(单位);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应当在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因申诉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申诉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如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经审查如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单位)。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诉委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诉人或者是申诉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该申诉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或与本次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处理的。

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决定;申诉委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学校校长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回避的委员不计入申诉委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十八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由申诉委对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申诉委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诉或者申辩。

第二十条 申诉委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并应有申诉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对申诉案件进行审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经申诉委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原处理部门(单位)重新作出处理: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3.处理明显不当的;

4处理程序不当的。

申诉委成员及其他参与审议会议的人员对审议会上的发言及申诉委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应当保密。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申诉委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部门(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单位)的名称、人事处理和符合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申诉委的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申诉委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单位)。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需取得送达回执,具体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委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的;

(二)申诉委已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广工大党字〔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