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4-28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落实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支持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为学校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教代会常设机构和工作机构,教代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教代会的各项工作。执委会的工作向教代会负责。执委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担任,参加或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代表教代会、工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反映广大教职工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同时为工会会员代表。代表实行任期制,每5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十  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作风正派,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

第十 代表名额按照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7%左右确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代表和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十 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产生须经基层教职工酝酿推荐、选举单位公示等程序。已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单位,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原则上从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中推荐产生。各选举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不低于10%的比例)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达到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是当然代表,应将他们的名额直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

第十 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在一届任期内无故不参加教代会全体会议两次以上,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或根据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代表的,由执委会撤销其代表资格。因故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一年以上的,由选举单位报请执委会同意,另选代表替代。

第十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和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树立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  教代会以二级工会为选举单位。学校根据需要将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名。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

   (二)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十八  教代会通过全体会议、执委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

第十 教代会每5一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代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全体会议,应向各代表团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团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  教代会设立大会主席团,指导大会召开并负责处理教代会召开期间的重要事项。大会主席团主要由学校领导、工会负责人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人选由工会征求有关意见后,提出主席团建议人选,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  教代会主席团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主持会议;

(二)审议会议议题并提请会议通过

(三)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议题的审议意见,对会议材料进行修改;

(四)起草会议决议;

(五)处理与会议有关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  教代会全体会议规程:

(一)会议筹备工作由执委会负责

(二)会议的议题由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拟定,报请学校党委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召开正式会议前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向全体代表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通过大会议程及大会其他事项;

(四)正式会议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听取财务工作报告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有关议题进行讨论、审议,对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办法等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其他事项。

第二十  执委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秘书长各1名。执委会秘书长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二十  执委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教代会代表的换届选举;

(二)筹备教代会各次会议,拟定会议议题;

(三)领导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组织代表巡视活动、校情沟通会及各种民主管理活动;

(五)检查监督学校职能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办理提案的情况;

(六)审批补选和撤换教代会代表;

(七)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和执委会联席会议,就学校在教学、科研、整体发展规划等方面需要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审议需要教代会通过不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  教代会下设提案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4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十八  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十九 教代会建立提案工作制度。执委会和提案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提案的审理工作。立案的提案由执委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提案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三十条 教代会代表团会议由团长主持,正式代表参加。代表团会议围绕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第三十  教代会建立和实行代表巡视制度、校沟通会制度和意见征询会制度,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三十 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具体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召开代表团团长和执委会联席会议;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二级单位教代会

第三十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校级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拓展。

第三十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 凡是学校正式建制的学院或设有独立二级工会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在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可召开教代会;不足80人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其职权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三十  二级教代会每5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二级教代会的职权、代表、工作制度参照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执行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可按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总人数的30%确定。

二级教代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由二级工会主席兼任,副主任由二级教代会推选产生。主任应列席本单位有关教代会工作的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议题。

第六章  

第三十 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工会组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工会事项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实施办法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广东工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与工会会员大会工作规程》(广工大党字〔201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