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5-10-14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东工业大学章程》《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并交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协助学校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提案委”),是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督办及协调反馈的专门工作机构,提案委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提案委由教代会推选产生,成员应以本届教代会代表为主,也可聘请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提案委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若需调整,要经代表大会确认。提案委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  提案委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提案的审查、分类、立案(不能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提出提案承办单位的建议名单

(三)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座谈或实地考察

(四)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办理情况

(五)开展提案工作的相关培训和调研,负责提案的立卷归档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提案委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落实提案委相关工作,完成提案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认真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坚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内容要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七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联合提出,其中1人为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非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教代会代表提出提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提案受理:

(一)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立案提案;

(二)其他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受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三)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相悖;

(四)不具代表性,仅涉及教职工个人的具体问题。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提案,提案委需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后退回提案人。

 提案必须撰写规范,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提案名;

(二)事由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和原因;

(三)依据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依据、主张和方法。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  提案时间要求如下: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次年召开的教代会做提案处理情况报告

(二)提案委发布提案征集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起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之前,征集的截止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延至教代会召开期间

(三)提案的拟定可提前准备,但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如不存在本规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只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经提案委全体会议研究表决后,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提案委汇总代表的提案,对存在第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不予受理,退回提案人;对受理的提案,提案委给予初编序号,并作登记,从形式上审核其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不符合形式规范的提案应退回重写。

第十三条  提案委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内容进行初审,对准备提交审查的提案进行分类:

(一)立案提案类

(二)一般性意见、建议类。

   第五章  提案审查与交办

第十四条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全体会议负责。提案是否可以立案,经提案委全体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程序如下:

(一)召开提案委会议听取提案委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审查交审提案并作出处理:

1.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拟定承办单位,给予正式的提案编号

2.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编号

3.不能立案的,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拟定承办单位

4.凡提案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明确该提案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对立案的提案进行汇总,登记造册

(三)提案委主任草拟《提案审查报告》,并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提案审查工作

(四)立案的提案由教代会主任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由提案委送交承办单位作为一般性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委送交承办单位理。

第六章  提案承办、督办与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工作,认真研究代表提案,做好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合理化建议,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二)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十七条  提案委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提案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承办单位对正在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在处理提案过程中及时与提案人沟通

承办提案的答复意见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提交提案委(校工会)

提案委应及时将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提案人;立案的提案,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不满的,可再次商请提案承办单位研究答复。

第七章  提案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结合教代会提案情况进行评选表彰。

第二十条 提案委负责组织评选工作,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八章    

第二十  规程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和《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办法》(广工大党字〔201630号)同时废止。